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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兑换1957年5万存单遭拒告银行要145万本息《新闻》

发布时间:2020-08-29 01:18:52 阅读: 来源:叶菜类厂家

法院:存单是兑换过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假如有一张1957年5万元存单放在你的面前,你会不会心跳加速,好奇这张存单的价值?而泸州的何先生就有一张1957年7月7日的5万元保本保值定额储蓄存单,但因为存单正反两面部分内容无法辨识,存入年代比较久远,兑换遇到了“坎”。

何先生因先后到两家银行要求兑换本金及利息遭拒,与两家银行对簿公堂,要求银行支付5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145万元。

【起因】上世纪50年代存单 银行难兑换

何先生称其母生前交给他一张1957年7月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存入的5万元保本保值定额储蓄存单(以下简称“存单”),并告诉他存单是何先生的外公给母亲的嫁妆。

何先生到中国人民银行泸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泸州支行”)要求兑换,被告知要到原来的储蓄所兑现,但原有的储蓄点已不复存在,又去人行泸州支行咨询,被告知应由另一家银行的泸县支行(以下简称“某行泸县支行”)来兑现,但仍不能兑现。由于向人行泸州支行和某行泸县支行要求兑付存单无果,何先生一纸诉状将两家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兑现5万元存款,并支付从1957年7月7日至今的利息140万元,共计145万元。

“这是一起鲜有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泸县人民法院人员介绍,所涉及的存单正反两面部分内容无法辨识,存入年代比较久远,为无记名,且涉及的被告为两个银行。

【焦点】来自何时的存单?

面对何先生手中的5万元存单,两家银行都对存单的存入时间表示怀疑:存单上的存入时间凭肉眼根本无法辨识。

两家银行的代理律师认为何先生所诉称的存单存入时间有误: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川南分行通函(泸葉[52]字第二九四号),明确规定从1952年7月1日起,各种保本保值储蓄均予以停办,不再开户;二是1955年3月发行第二套人民币,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地区中心支行下发命令,该指示名列要求销毁五万元、一万元的旧币;三是根据《泸县金融年鉴》泸县历年储蓄余额表,数据显示人行1957年储蓄余额为26万元。

“以前我外公是经商的,很有钱,存单是他给我母亲的,存入时间就是1957年7月7日。如果银行认为存单的时间不对,那么银行可以根据存单上面D2755378这个编号提供存单的存根,这样就可以知道存单的时间和真实性了。”何先生说。5元还是5万?

“1957年,我国使用的是第二套人民币,这表明何先生所持有的5万元存单面值应等同于现在的5万元,利息的计算是根据网上公布的银行每年存款利率累计得来的,我们可以提供6张利率计算表。”庭审中何先生的代理人说。

人行泸州市支行代理人表示:“我行在1955年9月28日下发命令,指示中名列要求销毁五万元、一万元的旧币,所以原告手中持有的存单肯定不是1957年存入的,就算这张存单为真的,也应该是第二套人民币发行之前存入的,第二套人民币兑换第一套的利率为1:10000,因此原告手中的存单面值是5元。”某行泸县支行代理人称:“就算原告持有的存单为真,利息的计算方式也有误,保值保本存单仅能按1年存款利息计算,原告提供的计算方式不能作为主张145万元的依据。”

由于存单上的信息无法肉眼辨识,两家银行提请对原告持有的存单进行司法鉴定。

【判决】

鉴定报告解开存单身世之谜

法院驳回“兑换145万元”诉求

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通过鉴定结果:存单存入时间是“公元一九五四年七月拾叁日”,且有“中国人民银行瀘X行 大X营业所 现金付讫”的圆形印章。

11月3日泸县人民法院复庭。“根据鉴定结果,我们认为被告所持有的存单是经银行兑换过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人行泸州支行代理人与某行泸县支行代理人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既然说这张存单是兑换过的,那为什么银行没有收回呢?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泸州支行代理人表示,目前市场上还存在已经兑换过的存单,用于部分人收藏,并出具淘宝上关于买卖50年代保本保值定额储蓄单的截图。

11月30日,泸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对该案作出宣判,最终驳回原告何先生的诉讼请求,且受理费由其独自负担。

根据判决书显示,根据鉴定结果,存单可反映是1954年7月13日存入。根据我国货币发行政策,1954年所使用的是第一套人民币,按照第二套人民币兑现第一套人民币的比例,原告持有的存单币值为5元,而非原告认为的5万。此外,鉴定报告上写明了存单上圆形印章字迹辨读内容为“中国人民银行瀘X行大X营业所现金付讫”,根据鉴定意见,即使该存单属于被告应兑换的业务范围,但“现金付讫”字样明显,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表明该存单已经付讫,对原告对此章的辩解不予采信。因此,对原告主张由二被告进行兑换5万元及支付140万元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 王正元

(记者: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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