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水价简化为三类-【新闻】
8月起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 水价简化为三类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缓解因成本增加、经营亏损给企业生产带来的困难,近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对我市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进行了批复,将市区原执行的五类水价简化为三类水价,并对非居民及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水价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根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城市的供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我市市区现执行水价是2006年由省物价局批准执行的,共分为居民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五个类别。现行水价(含二次供水费,不含污水处理费)为居民用水每立方米2.0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2.70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3.00元、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4.90元(其中基建施工用水每立方米7.00元);特种用水中的大众洗浴用水每立方米4.50元、高档洗浴用水每立方米7.00元、以城市供水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饮用水每立方米8.00元、其他特种用水每立方米7.00元。
据介绍,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水价改革、简化水价分类的要求,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将我市原执行的五类水价简化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将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含建筑施工用水)统一归并为非居民用水。
同时,针对近年供水生产中动力费、材料费等供水成本持续上涨,企业亏损严重的实际情况,对市区非居民及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6.50元,考虑到行政事业类和工业企业类用水调价幅度较大,目前暂按每立方米4元执行,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逐步执行到位;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12.00元,其中,普通洗浴用水每立方米6.50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变,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及社会福利院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此次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中含有0.10元的水表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居民无水表、计量不准确或报废水表的安装、改造。
(责任编辑: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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